记者昨天获悉,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等原则,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纪律委员会也宣告成立。
据介绍,上市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都适用于本细则。交易所还将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纪律处分委员会共设委员20名,由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该细则规定,纪律处分委员会人员不得泄露审议会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和其他委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委员的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未公开的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牟取利益;不得私底下接触上市公司、会员以及相关的当事人。
具体的纪律处分程序为,首先,由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向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交上市公司、会员以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规则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纪律处分的初步意见。随后,在案件受理后,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准备审议会,最后向上市公司、会员以及相关当事人送达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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