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清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需要我们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拿出具体的举措。从资本市场的角度,落实“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当前实践工作中,首先要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强化广大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基础。其次,一个值得考虑的措施是,改革现行的新股发行方式,变资金摇号申购为按股东账户分配,让每个账户都有权利获得新股,变新股发行中的资金话语权为账户话语权。
这种发行方式的改变,大大提高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获得新股的机会,使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取新股发行上市中的溢价收益,创造出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与此同时,由于新股发行股份分布的分散化,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目前新股上市涨幅偏大的市场缺陷,有利于新股发行及上市价格的合理定价。
当然,采取这种新股发行方式,由于限制了大资金的申购需求,在市场低迷阶段,对大盘股的发行不利,可能导致发行失败,或大量股票需要承销商包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账户申购和资金申购同步进行,启用双向回拨机制的新股发行方式。就目前市场状况而言,这种可能性出现的机率很小。
这种发行方式还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账户的实名制等问题。一个简单的逻辑是,由于每个自然人和非基金机构投资者都有按账户申购新股的权利,做为自然人和机构财产的受托人基金,应该不再享有按账户申购新股的权利,但可以保留基金的资金申购权利,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可以同样处理。只要我们严格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就可以实现账户实名制,防止机构等滥用他人账户进行新股申购。这些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都可以合理解决。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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