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深高速路已经失去了高速功能,却还要收高速路的费用,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昨日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表示,其一纸诉状将莞深高速公路所属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违反《合同法》为依据索赔20元。
12月1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他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个消息,并表示莞深高速收费是纳入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网,因此要调整收费标准并非易事,也不是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所能决定的。
“希望修路期间降低收费” “如果告赢了,此案例将有可能为所有途经莞深高速路的司机带来福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表示,2007年10月27日,其驾驶一辆5座小轿车往返东莞城区与清溪镇,途经莞深高速公路。“当时正在修路,我从东城入口上高速路后,整条路相隔不远处,竖立着最高限速60公里的标志,路上车比较多,车都开得非常慢。”胡成远表示,时不时还会遭遇轻微堵车,“莞深高速路已经失去了高速路的功能,却还按照以前正常情况下收费,让我无法理解。”胡律师表示,其往返一趟两次经过高速路,共花费50元,和没有修路前的收费一致。“回来后,我去查阅了工商局的登记信息,发现莞深高速公路隶属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
胡成远表示,莞深高速路车流大,大量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其希望自己的举动为大家谋福利,促使莞深高速路在修路期间降低收费。
诉讼费大于索赔金额 昨日记者见到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出具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上面显示:胡成远,你方因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按下所列账户预交诉讼费50元,其中受理费50元。
记者没有看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胡成远表示,预交诉讼费代表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我去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受理通知书将与传票一起发给我,应该在7天左右的时间收到。”
记者同时也看到了胡成远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上面诉讼请求只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原告(胡成远)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毕竟使用了他们的高速公路,因此只要求赔20元,这是我理解的合理范围。”胡成远表示。
记者踏访
莞深高速时有堵车
有司机表示跑不起速度不应收这么多钱,也有人称比绕道省事
昨日下午,记者驱车实地踏访了莞深高速路车行情况。在莞深高速公路往深圳方向莞龙路入口,记者就可以看到巨大公告牌,上面显示: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莞深高速定于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5月31日进行大修,施工期间内将对莞深高速实行交通管制,全线限速60公里/小时,禁止4.5吨(含)以上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
进入高速路后可以看到,东莞往深圳方向车道完全封闭,而深圳往东莞方向车道则被大量雪糕桶隔成双向2条车道,路中时有大型货车和货柜车通过。记者于下午3点01分进入高速公路,于4点21分行驶到莞深高速路末端黎光收费站,此收费站过后,进入深圳境内,高速路恢复正常。
在途经沿路各处高速路入口时,高速一侧有2车道变成1车道,每到此处,车行缓慢,时有轻微堵车现象。
在黎光收费站,记者采访了数名粤S牌司机,众人对高速路收费褒贬不一。“跑不起速度,不应该收这么多钱。”司机李先生表示,以前从东莞市东城入口到黎光收费站,全程不到40公里,由于莞深相对车流较少,车辆都能跑得起速度,只需要40分钟左右。限速后,必须要1个小时才能跑完,如果车流多,甚至会大大超过1个小时。李先生表示,限速后时不时会在路上看到交警流动拍照,让司机非常害怕,也不敢超速。“高速路不高速,却照收高速费,让人心里觉得不值。”
但也有司机表示,愿意承担这个价格。一名驾驶小货车的王姓司机表示,如果从樟木头、塘厦绕道,最快也要2个多小时才能到东莞市区,高速路修路不封闭,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司机。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收费不是我们一家做主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个消息,但他对此不感到很惊讶,国内、省内的一些高速公路路面大修时也出现过相似的案例,“另外,在莞深高速公路大修期间,我们也收到过部分车主的投诉,只不过胡先生是通过一种更加正式的渠道来反映而已”。他同时表示,一方面,莞深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经过市、省两级相关部门审核的,最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另一方面莞深高速的收费纳入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网,因此要调整收费标准并非易事,也不是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所能决定的。如果要调整收费应该由谁提出?通过什么程序呢?该负责人称,“这个事情非常复杂,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等我们这边收到法院传来的应诉通知书,我们再看看是否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回应,现在不方便回应”。
交通局:降低收费需业主单位先提出 东莞市交通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全省六车道高速公路执行的收费标准是0.6元/公里,莞深高速的收费也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一般而言,高速公路要收费先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经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再由这两个部门联合上报省交通厅,抄送到省物价局,最后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能执行,如果收费标准要发生调整,也要经过相同的程序。该人士告诉记者,个别高速公路收费要调整,应该先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因为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行政许可”,即审查业主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是一种相对被动的审查行为。
原告诉状不符服务质量违反合同法 诉状显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驾车上路行驶与被告向原告收取通行费的行为即在原、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是服务的接受方,被告是服务的提供方。双方虽然对服务质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服务质量应当依照习惯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所提供的服务,在行车速度应当在60公里/小时至120公里/小时之间。这与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是一致的。被告的高速公路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这种服务显然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是违约的典型表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