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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外商进口可免征关税

  外商在华投资,如其所属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鼓励类领域的,我国将继续给予其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公布了《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2月13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以上就是该人士对外商投资项目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具体表述。不过,2007年12月1日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

  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等。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

  上述发改委负责人指出,对此次在《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当问及新《目录》中为何不再含有“限于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条目时,上述人士指出,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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