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第一家因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股改承诺而股票流通受到限制的上市公司。
长春燃气(600333)今日表示,公司的股改工作结束已将近一年,由于大股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承诺,按照相关规定,长春燃气有限售条件股份无法按期上市流通。
至此,长春燃气成为第一家因不履行股改承诺而股票流通受到限制的上市公司。
据了解,在长春燃气股改方案中,大股东燃气控股的股东长春市国资委和百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于一年之内有选择性地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区域内燃气市场、拓展上市公司规模。”但是至今为止时间期限将至,而这一承诺的兑现仍无踪影,且长春市国资委和百江投资有限公司也不能确定注资完成的时间。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长春燃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十二个月后,有限售条件股份仍不能按期上市流通,须待优质资产注入承诺完成后,方能启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事宜。
据记者粗略统计,在股改中作出资产注入承诺的公司大概有50家,截至目前,不少公司的股改注资承诺还未完成,时限在今年年底的公司还有
博盈投资(000760)、
强生控股(600662)、
桂冠电力(600236)、
福建高速(600033)等。其中,福建高速由于国家新政策的即将颁布,按交通部要求暂时停止了罗宁高速的注入;桂冠电力则发公告称注资工作延期至明年三季度以前完成;强生控股注资方案最近被股东大会否决,公司表示会继续修订注资方案;博盈投资即将召开股东大会,商议对北京金浩华置业有限公司20%以上股权收购一事。
股改承诺的能否履行以及履行的质量,已成为考验大股东诚信度的依据之一。虽然目前涉及大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的证券法规非常少,不过作出股改承诺的大股东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张康林表示,只要在公开承诺注资中有时间的限制,就属于法律行为,大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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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