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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软腿"多 执行不力源于政府"站位"不正

  软政策硬度不够,是因为执行不力,而执行不力源于政府部门“站位”不正

  “即便劳动合同法还没有施行,劳动法和工会法还是一直发挥效力的!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在中国,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刚从各地调研回京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非常愤怒。


  近期,广东、海南、江苏、四川等地的一些企业采取劝辞职工、逆向派遣、经济裁员等方式,企图赶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规避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地方引起连锁反映,形成一股“劝辞风潮”。

  刘继臣向《?望》新闻周刊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工会将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坚决抵制某些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劳动法和工会法在执行中力度不够绝不是孤例。义务教育法颁布多年,但如今仍有因贫困而失学的中小学生;社保政策一项项接连出台,也免不了要面对保险覆盖面过小的现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2004年就开始实施,但直到现在职能部门只能做到对10%的企业履行职责主动监察。

  市场经济有利于资本,因此,政府调节就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关键。但是,一些地方的“政府发展主体”,经常偏向资方一边,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只有当政府依法保护劳动者,才有可能充分调动、发挥现有政策资源的能量,让“软政策”硬起来,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促进收入分配格局向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转变。

  劳动监察“缺兵打仗”

  与环境保护一样,我国劳动监察也面临“软腿”缺陷。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与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的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然而,当我国劳动案件正以年均超过20%的速度猛增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却出现了“缺兵打仗”的尴尬局面。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员和劳动者的比例是1:20000,而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为1:8000。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拓展,劳动监察的范围迅速扩大到乡镇企业职工以及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现有的监察力量已经不堪重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说:“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主动监察的只能覆盖10%的企业,大量案件忙不过来。”

  然而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比如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人员近500万,劳动保障监察员只有三十多人。相比之下,广州市番禺区仅城管监察人员就有163人,安全监察人员250人。

  由于缺少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监察部门往往难以在法定的办案时间内结案,常被诉“行政不作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副局长许进说:“去年,劳动监察大队对违法企业下发了1600多个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却因"行政不作为"被起诉了260多次,绝大多数都是我们败诉。”

  此外,与环保一样,劳动监察也面临“地方保护”障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劳动关系协调处处长桂桢说,有的地方劳动监察人员到企业执法后,被有关政府部门叫去谈话,有的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免职,在突发性事件中,劳动监察人员还曾被公安部门“误抓”。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余明勤说,企业不和劳动者签合同,行政处罚是2000~20000元,这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有的企业甘愿被罚。

  与劳动监察比较相似的,还有社保稽查等与社保政策紧密相关的执行、监督环节。现实中,参保者可以用医保卡买到洗发水、保健品;医保定点医院违规套取医保基金;一部分企业不给职工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社保基金安全也频亮红灯。

  工会:维权手段尚未用足

  3年前,北京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因向卫生部门举报公司职工用水不净而被开除。2007年11月,历经了3年艰苦的仲裁和两审判决,唐晓东终审胜诉后要求回到原公司工作,却仍遭拒绝。基层工会干部维权之难令人咋舌。

  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必须组织起来增强谈判能力。在我国,这一组织渠道主要是工会。因此,工会在推动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中,应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工会尚未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型。如国企工会行政化、后勤化,外资和民资企业中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维权手段有限。

  基层工会维权困难,已经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高度重视。日前,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接受《?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将实行上级工会保护下级工会干部责任制,建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等制度,为基层工会干部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政策和经济保障,鼓励和支持工会主席特别是基层工会主席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用好用足现有手段。现有法律法规已经对工会维权设计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在此次规避劳动合同法风波中,某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在今年10月间同时宣布裁员共93人,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刘继臣表示,据此可知,这家企业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工会将坚决依法要求其纠正。

  同样依据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全总要求各级工会支持和帮助在此次风波中权益受损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全总要求各级工会对此次风波中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经济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诸如此类可作为工会维权的法律依据还有很多,如果将这些法条用足,工会就可以在现有制度内发挥更大的权威维权作用。

  此外,受访专家指出,现有工会政策体系中还有几个必须做实的制度。其中,首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让职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有关决策,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过程之中。

  其次便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双方平等对话和协商,促动劳资共决,使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由此,工会才有可能在职工维权中以更加强硬的姿态出现,切实保护职工权益。

  同步政策要显效

  2007年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突破2.6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0.6%,预计全年超预算收入7000亿元。今年全年,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将超过万亿元。但前三季度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为18.8%,远低于同期企业利润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长期以来的低工资,使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不足。针对此,十七大提出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青连斌教授说,所谓正常增长,至少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要求职工的工资至少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速保持同步,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要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应该说,推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落实,是提高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收入较为直接的手段。

  此前,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相一致的政策已经陆续出台。比如,自2005年起,我国连续3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7年,国家决定将再次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而且增幅高于前3年水平,并继续向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

  还有一些同步政策显效更快。为缓解近来副食品涨价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8月份各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标准增加了城镇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分别将低保标准提高了20元、30元和30元。为此中央财政下拨了59亿元的补助资金。根据8月份食品价格继续上涨的情况,国家决定从10月份起给城镇低保对象再增发3个月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贴。

  如果越来越多的“同步政策”能够被做实,真正显效,就可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

  在中国现有的政策体系中,还有很多需要硬起来的软政策,比如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劳动力价格的角度来讲,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同样需要“硬起来”。再如,为更精准地使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差距,避免“逆向分配”,准确度更高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统计制度等基础性政策也必须精确有效。

  软政策硬起来的关键在于执行力。在这里,各级党政部门落实科学发展的力度决定了“软政策”的硬度。(文/《?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张军 秦亚洲) (来源:《?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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