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日前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多年来,末位淘汰制这一滥觞于西方企业的绩效管理方式,备受国内的许多企业追捧。
在末位淘汰的利剑高悬下,员工惴惴不安,必须陀螺式生存,因为一旦松懈,落到最后,必然惨遭淘汰。具有吊诡意味的是,无论员工如何努力,总会有落后者,因此,有人形容末位淘汰制度为“抓小偷”,谁跑得慢,肯定会被抓到,而且必须有个人被抓到。末位淘汰制的残酷和不合理之处正在于此。
面对行将就木的末位淘汰制,我们释然之余尤有担心,因为纸面上的权利离变现尚有迢迢路途。某些狡黠的企业在多年的“磨炼”下,早已学会了规避法律法规。比如,有的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或将员工工龄归零,或以金钱利诱之,或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要求员工签短期合同。基于此,末位淘汰制虽然被淘汰了,企业会不会采取其他违法的方式裁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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