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公司(乙方)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于去年12月份签署的《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下称:开发协议)的议案:鉴于出现不能履约的相关因素,根据开发协议第七、八条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并同时签订了《“开发协议”解除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为履行原协议于2006年12月25日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185148.35万元,同时甲方应按年利率8%计算向乙方支付占款利息(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占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合计人民币14811.87万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息合计总额为人民币199960.22万元。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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