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晖公司”)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经本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晖公司对本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本公司已于2007年12月19日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完毕有关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同晖公司已于2007年8月9日向同晖公司之外的本公司所有内资股股东(“余股股东”)按中国石油要约价格(金额为5.25元人民币/股)支付了吸收合并现金对价,对价资金已通过各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直接划付到余股股东在其余股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中,请余股股东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余股股东如有疑问,请拨打010-62096133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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