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副局长曾丽瑛今日下午在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为防止在粮油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一些企业囤积居奇,更好地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尚未建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省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
曾丽瑛指出,国家要求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曾丽瑛同时指出,今年中国粮食生产连续四年丰收,库存量制度的制定亦是进一步防止在个别粮食品种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粮食经营者不收购、存储粮食,造成农民卖粮难,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
据悉,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的具体标准”。
曾丽瑛介绍,目前全国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全国有15个省份已经建立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但这项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部分省市尚未落实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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