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结果显示,没有明显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
    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没有像市场担心的那样,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游戏中的一个筹码?答案是否定的。
    ⊙本报记者 初一 周?
    统计显示
    新准则对财务数据影响不大
    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对一些变现能力强、或者变现可能性较大的资产,可以不再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市价来记账,市场担心这一新的计量方法会被滥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的剧烈波动。
    不过,对今年一季报和半年报的统计结果显示,该期间内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出现了快速增长,执行新准则对净利润增长的贡献十分有限,净资产变动比较平稳,新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不大。从一季度利润表汇总数据看,投资净收益占到净利润的35.39%,但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仅占净利润的5.33%。半年报利润表汇总数据也显示出同样的特点,投资净收益占到利润总额的24.42%,但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仅占利润总额的2.33%。
    上市公司管理层普遍倾向于审慎选择会计政策,尽量避免某些会受关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例如,从半年报披露的信息看,只有11家上市公司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占半年报中所有披露有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的公司总数的2.2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总计127.28亿元,占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总额的15.91%。在这11家公司中,投资性房地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总体不大,投资性房地产的市价变动对公司影响有限。
    在对长期投资以外的权益性投资的初次分类和计量上,上市公司也普遍采取谨慎原则。大多公司将这类权益性投资归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而非交易性金融资产,从而避免了公允价值变化的影响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之中。实际上,在这一方面,新准则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影响较大,但这类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中的比重很小,故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影响反映在上市公司总体收益上,变化还是不大。
    IPO限售股
    “牵手”公允价值不用看限售期
    上市公司所持因其他公司IPO形成的限售流通股,其会计处理问题已有权威说法。与股改限售股一样,IPO限售股能不能与公允价值“牵手”,也不用看限售期是否已满。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日前指出,对IPO限售股的会计处理仍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重大影响以下的,在初次认定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其形成原因有二,一是股改,一是被投资公司实现IPO。市场一度认为,这类股票只有在限售期结束时才可转入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已经明确了股改限售股的处理方法,在股改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以下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用等解禁流通。而对IPO限售股,此前并无明确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中,曾出现同一IPO限售股会计处理却不同的案例。如对所持招商轮船限售流通股,中海发展半年报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中集集团半年报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计入资本公积;深圳华强半年报则是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在看来,只有中集集团的做法才是合规的。
    加强协调
    建立首席会计师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证券期货市场重大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的监管组织协调,提高证券监管人员对会计政策的把握能力,充分发挥首席会计师的专业领导、支持、协调与服务作用,中国证监会已建立了首席会计师联席会议制度。
    据悉,参加首席会计师联席会议的成员来自上市部、发行部、机构部和稽查局在内的12个部门。权威人士表示,证监会希望通过这一平台,在协调会计监管的同时,提高为证券市场服务的意识。如果上市公司在2007年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有需要解答的问题,且所涉问题重大,具有普遍意义,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应急机制及时组织讨论、研究,若涉及需与其他部门沟通的,也会积极推动”,力求多为上市公司解决实际困难,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权威人士介绍说,证监会充分认识到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带来的挑战,并在五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准备、应对工作:一是在各项新会计准则及指南、讲解、专家工作组意见的制订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到上市公司开展实地调研,立足证券市场监管实践,积极提出反馈意见。二是鉴于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人,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国董事长、总经理新准则视频培训会,对董事长、总经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在综合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成本效益原则、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以及相关的配套监管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上市公司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的衔接政策,包括监管指标的认定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四是为使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及时得到指导和解答,成立了上市公司新会计准则相关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上市公司在新旧准则衔接和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五是为了解和评估新准则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时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中遇到的问题,改进监管工作,在全国抽取了174家上市公司开展调研,为上市公司向新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提供了有力保障。
    特别提醒
    上市公司信披应注意三类问题
    权威人士介绍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监管部门在今年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中发现了三类披露问题,希望引起上市公司的注意。
    这三类披露问题包括:一是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不符合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原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需要对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做出调整。从季报和半年报披露情况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规定这三项新旧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项目容易被公司忽略。
    二是比较数据披露不符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对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比较信息的编制与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按要求编制净利润差异调节表,或者没有按照要求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比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是某些主要财务指标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对此,监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即应当以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资产、净利润为计算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仍按原方法计算上述指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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