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中国证监会26日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此制度下,财务顾问机构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能否真正督促并购重组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运作并维护市场秩序,是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26日发布的办法,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和持续监管。在此基础上,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
办法根据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做出了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对于证券公司,办法从公司净资本、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有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数量等方面对其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
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定在已取得证监会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并从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人员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数量等方面对其资格做出规定。
对于除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第三类机构,办法适当从严,对这些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许可,除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外,还在相关业务经验、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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