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26日在京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广泛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为会议作出批示。
统筹城乡规划管理
虽然《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只有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与旧法相比,新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曾培炎指出,《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乡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对城乡规划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他强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以往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法的颁布实施,使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长期以来规划管理工作是城乡分治,市管中心城市,县管县城和村镇,城乡空间布局和城乡重大基础设施无法统一协调起来,制约和影响了城镇化发展的进程。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约束地方政府规划权
“地方上有一种说法,就是规划等于‘鬼话’,就是说我们地方也制定许多规划,但这些规划的随意性很强,想改就改。”全国人大代表赵咏秋直言不讳地批评地方政府随意更改规划的现象。
目前,在城乡规划中存在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盲目扩大城市建设的规模。现在不少城市相继扩大城市的规模,向外扩张,这个现象是带有普遍性的。第二,擅自更改规划。原来的规划,主要领导换了,思路就变了,就把上届领导的规划改了,今天建明天拆,对规划的修改造成了很大的浪费。第三,农村的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问题相当严重。很好的耕田就变为建设用地了,盖房子都占了好耕地。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告诉记者,此次《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新法规定,今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为了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公告时间至少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同时,为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已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市级(含)以下规划部门不再具备修改制定权,必须上报省级(含)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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