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28日颁布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制定试行规定的主要考虑在于顺应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且现有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尚属空白。
据介绍,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证监会提醒,试行规定的发布并不是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都设立子公司,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持续规范发展的目标,合理审慎地确定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
根据试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
试行规定还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另外,根据此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证监会表示,合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同样适用试行规定,这体现了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适用的一致性原则。
中国放宽外资参股券商要求 外资持股上限保持33
%中国证监会28日颁布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新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券商的要求,合资券商中外资持股比例保持33%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