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新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陈步雷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
>>权威解读
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尊严、人权,实现体面劳动和生存,极为重要。用人单位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达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违规操作,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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