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校车事件频发的问题,省公安厅、教育厅、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原)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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