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月1日电(记者邹兰)1日,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实施。
据介绍,长期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之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学生、儿童、无退休金的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按规定缴费后,在门诊治疗特殊病以及住院治疗的花费,均可按规定报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多可为学生、儿童支付18万元医疗费用,平均报销率为57%。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平均报销率为55%。
据了解,在津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如果在天津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他们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有天津市蓝印户籍的,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获得天津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后,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40元;重度残疾、领取低保金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560元,其中个人缴费330元,政府补助230元;重度残疾、领取低保金和特殊困难家庭的成年居民,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补助560元,个人不缴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440元。
据了解,天津各社区、街道的劳动保障平台自2007年11月开始受理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居民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