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和广电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由于国内绝大多数视频网站均为依靠风险投资而设立的私营企业,所以此消息传来,许多视频网站“心有戚戚焉”。
不针对视频传播网站
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并非针对优酷、土豆等本身不生产视频、完全依靠网友上传视频的传播类视频网站;而是针对自身拍摄、生产视频节目、并且依靠互联网传播的制作单位。
根据这项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这位人士认为,国内大多数视频网站自身并不制作、拍摄、编辑视频节目,而是打着web2.0(第二代互联网技术)的旗号,完全由网友自发上传视频内容。“从这个角度说,这些视频网站是纯粹的视频展示平台,所以不在该政策管辖之内。”
众所周知,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我国一直对其内容生产环节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现在商业网站是没有自己采写新闻权,必须转载新闻机构播发的新闻。这位人士认为,在视频节目方面,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此次出台的政策就是明确了进行视频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应该满足的条件。
“现在拍摄成本降低,一台简易DV机,甚至一台手机都可以拍摄制作视频节目。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传播的成本极低,而传播速度和广度却极高,因此有必要从内容生产的源头控制一些不健康、不利于人民接受的视频节目的泛滥。”
民营资本获准进入
根据这一新规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市场准入中,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以有资格。
这一规定被一些报道当作是限制视频网站发展的规定,但这位人士却指出,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对互联网视频节目制作传播的政策有所放宽,扩展了可以进入视频节目制作领域的企业类型。
此前,只有国有广电机构才可以制作在电影、电视渠道中进行传播的视频节目,现在只要符合国有控股以及其他资质,就可以进行视频生产,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这一领域有着重大意义,无疑开拓了网络视频生产的能力。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此外,还要符合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具有视听节目资源储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技术人员等共八条标准。
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指出,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
但是,当前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各类网站业务相互交叉,彼此包容,很难分清哪个企业是视频内容的生产商,哪个仅仅是传播商。例如,网友自发拍摄的内容是否不得上传?
分析人士认为,网友上传自制视频的做法符合“内容生产”的web2.0精髓,但这与我国对互联网内容加强管理的大方向有一些冲突。所以,未来应该针对视频网站上传内容进行分类,如果来自传统媒体的制作,如电视电影,则允许其上传;如果来自网友自制内容,则需要进行一次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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