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实施前夕,海口一家医院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聘用该院上百名清洁工。今天(2日)上午,上百名清洁工聚集该医院办公楼前,要求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海南省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协调。
据一位姓王的女工介绍,她于1992年10月份开始,受聘于海口某医院,在医院门诊部从事清洁工作。刚来的时候,她的工资底薪只有165元,每月奖金500元左右。干了15年后,她现在的底薪已涨到370元(扣除各项费用120元后)。这15年来,她一直与医院签定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一次,每次聘用期为一年。
2007年12月,医院人事处、工会、总务处等有关负责人突然通知她与医院的所有清洁工:你们的合同已到期,由于医院把清洁工作全面外包物业公司,因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清洁工不再与医院签定劳动聘用合同,改为与外包物业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签定让外包物业公司聘用的申请表,否则,将会失去工作岗位。
一部分员工按照医院的要求签定了这份申请表,王女士等近百名清洁工拒绝签定这份申请表。
王女士对记者说:“刚刚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与该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有不少人已在医院工作10年以上了,我们应该可以与医院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医院将清洁、绿化等工作承包给专业公司,是为了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但选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与众清洁工终止劳动关系,在时间上属于巧合,并不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是依法办事,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医院对待劳动合同期满的众清洁工,已提前多次开会做工作,通知他们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名,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他们工作岗位;对那些怀孕期和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医院将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聂元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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