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彤刚王光平
《劳动合同法》今年开始实施。由于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关系不明确,难以确定经纪人如何利用该法的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此种情况,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经纪人制度,明确双方关系,使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有法可依。
部分券商在观望
一些证券公司表示,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调整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并与经纪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此前,国内大多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的是居间协议,只有少数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们公司经纪人数量较少,他们此前大多都有劳动合同,其他没有劳动合同的也将于近期签订。”一家大型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负责人说。
有的证券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的南京总部,就与经纪人重新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属居间关系,居间人只从事营销活动。深圳一家证券经纪人规模庞大的证券公司,则全面取消了兼职经纪人,将他们全部转为客户经理。深圳另一家证券公司撤离了驻银行网点的全部经纪人,解散了原有的经纪人团队。
不少证券公司目前还处于观望阶段,等待参考其他券商的做法。“我们还没有接到总部的通知,不清楚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说法,代表了当前多数公司的态度。
不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量的兼职经纪人依然可以与证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可以为证券公司节省固定工资支出以及社保、养老费用。但对于此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经纪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这自然将增加证券公司的成本。
经纪人的担忧
大多数经纪人对维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劳动合同法》持乐观态度。“签订劳动合同后,维护自身权益就有法可依了。”一位经纪人说。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证券经纪人担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证券公司可能会利用证券经纪人收入的特殊性损害经纪人的利益。
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之后,收入不能立刻全部实现,而是以此后时间内的一种现金流方式体现。目前,有些证券公司准备与经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两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经纪人此前开发的客户将归公司所有。“这等于把我们的资源收归公司所有。”一位资深经纪人表示。
此外,也有证券经纪人担心,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部分营业部和经纪人之间仍不签订劳动合同,券商在行情好时招聘经纪人数量比较多,而在行情不好时则大肆减员。或者在经纪人将客户拉来之后,营业部单方面降低当初承诺给经纪人的佣金比例,导致经纪人自身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就有多家证券公司违背当初的居间协议,减提成,加任务。”有经纪人反映。
因此,一些证券经纪人呼吁,证券公司应与经纪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长期劳动合同。
明确双方关系成关键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出台相应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关系不明确,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很大争议。”一位律师表示,如果出台规定将证券经纪人界定为正式从业人员,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将其界定为中介人员,则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对证券经纪人与公司关系的界定,是双方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
目前,这种规范的缺失,使得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无法可依。在证券公司和经纪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往往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由于证券公司与经纪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管理游离于营业部之外,加之没有相应的法规,实际上目前对经纪人的管理处于无章可循阶段。”一家证券公司负责人说。
一些证券公司表示,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与经纪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新华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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