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并公布针对原告的“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且在标题下方注明“卡巴斯基半年内22次重大误杀”。
庭审中,卡巴斯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瑞星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侵犯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在首页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万元人民币,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合计580万元;赔偿原告150万元人民币用于原告恢复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赔偿原告150元以示惩罚。
天津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瑞星公司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声称已经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并认定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肆意诋毁其品牌及产品形象,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被告瑞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超越司法权限认定他人有罪,是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商业信誉更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
“瑞星公司以肯定的方式宣称卡巴斯基公司构成诽谤罪,而诽谤罪需要经过司法审判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方能认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公司不能认定和散布需要经过司法审判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方能认定的事实。假设瑞星公司认为卡巴斯基公司构成诽谤罪而进行起诉,也只能直接描述起诉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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