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诉李俊其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判决认定: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核准使用在钢丝、钢丝绳产品上的第216593号“巨龙+JL+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的特别对待。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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