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9日电(记者刘文国)由于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贵州省部分地区本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企业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及时追究,当地检察机关派出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记者从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5年以来,贵州省毕节地区共发生重大事故8起,遵义市发生重大事故3起,黔西南州发生重大事故2起,对涉及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地有关部门均按照事故批复意见全部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但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追究上,则明显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致使部分责任主体的责任人至今仍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如2005年毕节地区纳雍县嫩草冲煤矿“4?3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事故批复中明确追究股东苏继本和矿长黄守全的刑事责任,但两人均被取保候审,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2005年,遵义仁怀市大坝镇竹林湾煤矿“8?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5人死亡,事故批复中明确追究该矿工程师刘忠敏的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以事故发生前刘忠敏已请假,事故发生后没有找到刘忠敏取证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其至今未受到法律的惩处。
据了解,这些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未得到及时追究,不仅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这一问题引起贵州省和相关市(州、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后,检察机关已派出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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