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诉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我司及高扬瑜两案[案号(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177号],原告与四被告于2007年12月签署还款协议。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1月26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催讨,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从2006年3月20日起停止支付利息。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付逾期利息;我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499.51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2005年8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14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归还本金1000万元。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14日期内人民币143220元,以及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43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07%计付);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2001.25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切实受偿,原告与四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1、各方确认:截至2007年11月15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相应的欠息人民币3168415.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0.76元,其中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欠息人民币1495206.9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99.51元,第177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欠息人民币1673208.3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25元;
    2、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清偿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万元;
    3、如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条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同意免除其剩余本金及欠息、案件受理费的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77号判决书项下款项),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及我司和高扬瑜先生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二条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清偿责任不作任何减免,对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及我司和高扬瑜先生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不予解除,各方将严格按照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3日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偿还第176号判决书项下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欠息人民币1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扬瑜先生 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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