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在短短两年后起征点再次上调,更多体现出一种国家意志???政策取向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岁末年初,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半个月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上调至2000元。
个人所得税征收,关乎民生,对减除标准进行调整,合乎民意。可是,从这次民意调查来看,这个上调幅度离民众的预期显然有很大差距。民生民意毫无疑问要被尊重,但如果把眼光放开来,作为一项公共财政政策,个税在短短两年后起征点的再次上调,更多的其实是体现出一种国家意志???政策取向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任何政策都具有延续性,撇开“劫富济贫”的激进思想,从个税改革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角度分析,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次个税起征点的再次上调。
个人所得税的本质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财税史上看,个人所得税肇始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安全的利益战胜了金钱的利益,个人所得税就被通过了。
然而战争一结束,认为所得税侵犯隐私和个人权利的言论就占据了上风,所得税被打入冷宫。直到1842年,英国行政部门才又一次让议会和民众信服所得税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的机构膨胀、国家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相应地对于财政的需求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在二十世纪已经成为英国税收结构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甚至是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把来自较富裕阶层社会成员的税收收入,转而用于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居民及其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发展条件。这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始征收,当时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在我国各项税收收入中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税收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去年前三季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240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例为6.5%,远远小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如果一次性大幅提高个税免征额,将破坏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使得个税税基急剧缩小,引起税收收入的结构性震荡。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