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敏 戴磊
特邀嘉宾: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李伏安
2008年的金融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在金融对外全面开放的过程中,着力于金融资源的均衡化发展和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金融创新将是下一阶段的金融改革重点。
关于金融创新的话题,一直以来就是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的热点。2006年,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这是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业的创新活动专门发布的第一项政策指引,它的出台,既表明了银监会对银行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支持态度,也是银行业研究实践创新活动的指导依据。
近日,记者就一年来商业银行执行指引情况专程采访了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
主持人:自2006年12月7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已有一年时间,商业银行在执行指引过程中有什么变化?
李伏安:据银监会掌握的情况,目前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特点的管理体系,银行正在逐步引进现代管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将市场端与决策端有机地联系起来,分析出各种有效需求。学习用市场调查统计的方法来收集分析客户需求,使用量化统计方法来测试创新产品的适应性、效益、便利程度等。各商业银行正在致力于提升需求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和业务优势,合理地调配资源,最终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和市场竞争力。
我国银行业发展到今天,从没有竞争到局部竞争,再到价格和规模竞争,又将很快步入服务和产品竞争的时代。客户将拥有越来越大的自主选择权,银行需要在服务和产品上拼“快”、拼“精”、拼“便捷”、拼“安全”,支撑这些的是:强大的信息分析能力、高速的内部运转效率、可控的单位成本、实时的远程联络等。
总之,这一年多来,商业银行不仅进行具体的业务创新,更重要的是在创新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正在将对创新的认识逐步转化为银行的竞争力和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的高质量服务。
主持人:目前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李伏安:创新是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满足社会需求而实施的自主行为。银行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承担创新的责任和义务。商业银行负责针对市场需求创造和提供各类服务并获取利润,是创新活动的发起和执行者;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和引导创新活动,完善各种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整个行业的安全稳定,是创新活动的外部指导和推动者;金融消费者享受银行提供的各类服务,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拒绝不适合的产品,是创新活动的评估和接受者。三者的关系应该是责权清晰,分工明确,利益相容,良性互动。监管部门不应该“越位”代替商业银行来行使创新的自主权。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真正动力应该是源自对市场需求的有效了解、挖掘和满足。当前国内银行业在竞争和创新过程中仍然存在产品同质化、恶性营销、误导销售等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了创新中出现的问题的复杂性,竞争加剧导致的创新压力,在某些方面并没有转化为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商业银行应辩证地思考,金融创新与市场需求可以形成良性互动。我国企业处于成长过程中,居民的金融消费意识也逐步成熟,在很多方面的金融需求是潜在的,有时可能只是经营管理上的一些小问题或不便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除了针对现有需求设计产品外,还需要主动深入了解客户、帮助客户识别金融需求,前瞻性地开掘、发现、培育市场需求,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做市场的引导者。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金融消费水平的提高也会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
主持人:作为监管部门,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实施“指引”过程中,在政策指导、服务公众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李伏安:我们首先在业务创新领域进行监管创新。传统以准入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往往不能适应很多业务创新的特点。为了有效解决创新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积极探索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更为重要,我们也更加注重于对创新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风险把握。这样既有利于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的创新效率。
在银行业务创新领域,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了理财产品的保证收益类产品、电子银行业务审批、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等三项行政审批,还将理财产品的事前报告制改为了事后报告制。监管者应该像裁判员,除了批准允许哪些运动员进入场地比赛以外,更要在运动场上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风险,维护规则,判决违规行为,处罚违规者,乃至让严重违规运动员退出比赛,禁止参加未来的比赛等等,以此提高运动的竞争性,创造更好的运动成绩。
目前我们正积极探索建立与银行业和谐的沟通交流机制,以充分便利地了解银行业的发展情况,理解银行的创新诉求。通过经常性的信息互动,缩短甚至消除与市场之间的距离,使监管要求能够充分适应市场变化。如2007年9月我们在京召开了首次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会议,促使银监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衍生产品领域建立一种相互的、积极的信任关系,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发展。
此外,在推动公众基础金融知识普及方面积极做好公众教育服务工作。完善的投资者教育是金融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开展金融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2006年,我们开通了国内第一家由监管机构主办的公众教育服务网,面向普通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之后,我们又积极推进面向社会大众的公众教育服务区的开放工作。2007年7月。公众教育服务区正式对外开放。
主持人:对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这一话题,您认为还有哪些方面值得关注与探讨?
李伏安:鼓励创新是各层次、各区域的共同责任。创新不是东部沿海省份、大型银行的特权,创新也不是言必称"衍生产品"、"金融综合化"。有市场需求的地方就必然有创新的空间。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区域经济发达与否、城市化程度高低都不是决定创新的首要因素,市场的现实需求才是金融创新的根本要素。
在过去的10到20年里,我国银行业经历的是一个由行政管理体制向市场化发展过渡的过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不断地进行完善、调整和填补空白。很多制度法规在银行业市场化的初级阶段具有它们的合理性,对规范市场发育,防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的市场环境看来,有些地方显得约束过严,管得过死,有些地方则还没有建立规范,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的局面,这些都不利于有序创新和良性竞争的开展,需要我们充分听取市场的呼声,及时进行梳理和调整,消除制度对创新的不合理束缚,加速培育制度健全,运行透明,健康而富有活力的金融市场基础环境。同时,增强市场中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制度建设,增强自主创新的制度保障,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持续创新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是依据历史经验,出于风险隔离考虑建立起的构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储蓄的不断积累,企业和居民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强,银行产品、证券投资、保险、养老金等的综合理财要求越来越强烈。分业监管架构如何适应公众的综合化金融需求是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许多金融创新需要围绕着金融产品的跨行业组合来展开。因此在现有框架下,增进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率是市场提出的迫切要求。消除行业监管间的沟通障碍,缩短监管协调对创新需求的响应时间是建设良好创新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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