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公布了国务院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同时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在我们欣喜地看到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同时,应该认真反省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那就是被查单位价格违法屡查屡犯竟成为一种顽症。在2007年检查中发现并处罚过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有可能在2008年的检查中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得到纠正,反而又滋生出新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此循环往复,价格处罚新规是否能较好地根治此病,至今仍是一头雾水。可以说,新修订的"价格处罚新规"并非"灵丹妙药",仍需相应配套跟进。从当前的价格行政执法主体来看,"检查难"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一般不成问题,但检查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却屡见不鲜。须知,有些被查单位没有主动配合,被查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被动应付检查,甚至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掩盖其违法事实。此时,倘若政府不施与必要的行政干预,某些执法人员凭借"保护伞"我行我素,后果将令人堪忧。
(广东 王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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