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精神是治乱世用重典,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同时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政府选择于此时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目的显而易见。自前年下半年以来,物价开始加速上涨,通货膨胀倾向明显,尤其是涉及基本民生的各种商品,如住房、食品、燃料等价格连续大幅度上涨,已对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构成相当大压力。
当此之际,政府当然无法袖手旁观。各地政府很自然地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出台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上涨。比如,兰州市政府面对拉面价格快速上涨的局面,出台价格管制措施,规定拉面的最高限价。国务院在上周也宣布,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但是,这种价格干预行为未必能够有效地抑制价格的快速上涨。因为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只能控制商品和服务的名义价格,而无法控制实际价格。地方政府可以临时为拉面规定最高限价,但这样做可能会使诚实的商家蒙受损失,被迫关门;其他商家为了应付高企的成本,则不得不采取回避办法,比如减少面量、肉量,或者降低服务品质。
为了让价格管制措施达到所设想的目标,政府必须出台更多干预措施,这是政府在任一领域进行干预的必然逻辑。此次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就赋予了各级政府、尤其是价格主管部门以更大权力,对企业的定价活动进行控制、干预。
政府的用意或许是好的,但能否如愿以偿?政府的干预方案要收到效果,必须找到问题的源头。略加分析即会发现,干预价格只是治标之策。
目前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通货膨胀。学界已经达成中国经济处于通货膨胀中的共识,而通货膨胀的主要表现就是价格上涨。只要经济处于通货膨胀状态,多发的货币必然推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一波一波地轮番上涨,食品价格上涨已经是通货膨胀的晚期。身处其中的企业也是通货膨胀的受害者,为了生存不得不向上调整价格。
当然,不排除某些企业向上调整的幅度较高。但此种行为未必是企业恶意所致,而很可能是通货膨胀本身的产物。通货膨胀确实能够带来繁荣,但经济学家公认,通货膨胀的第一大恶果就是扭曲价格信号,使企业家无法准确地预期未来,包括无法正确地定价。
也可能出现一个区域或者一个行业内若干企业共同涨价的现象,但此种现象是否属于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法规所列的违法行为,却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人们可能还记得,前不久,方便面行业协会的涨价同盟在政府干预之前就已经解体了。这说明,在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上,价格同盟事实上是不可能维系的。
反过来说,假如一个地区、行业的企业确实共同提高了价格,并且维系下去,那就说明,各个企业意识到不得不如此,此种行为未必等同于哄抬价格。再者,即便行业协会确有串通涨价行为,据此而取缔之,恐怕也未必合乎社团登记相关法规的规定。
当下价格上涨还有第二个推动力量,即体制扭曲。比如,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开发商对城市房屋供应的垄断推动房屋价格快速上涨,这也是近年来日趋严重的一项民生难题。政府为此同样出台了一些价格干预手段,比如调查个别开发商的定价策略。只不过,很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业上利益过大,这方面的价格干预措施不多。
无论怎样,价格、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是在给定制度框架和宏观经济环境下市场运转的结果,而不是市场运转的开端。因此,眼睛盯着价格,直接干预价格,其实无法改变价格,反而会扰乱价格对企业、对资源配置所具有的正常信号功能。政府只能从源头上影响价格。比如,政府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遏制通货膨胀,一旦通货膨胀压力缓解,则价格自然趋向平稳。政府也可以改进制度,打破土地?房屋的双重垄断,则房屋价格必然趋向平稳。
只有这种做法能够对价格上涨产生一定抑制效果,而且对市场机制的损害也是最小的。可以说,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的时候,同样需要认真对待市场,尤其是市场的核心——价格自由浮动机制。让价格自由浮动,政府着力于宏观环境和制度环境,可以实现市场与政府的双赢。 (来源:南方都市报 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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