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15日发布实施《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办法》规定,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办法》强调,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办法》规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办法》共分16条,约2500字。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