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6)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首次界定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据了解,这是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10部门在2007年12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贯彻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首次规定:各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的30%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过去没有硬性规定的住房租赁合同也必须兑现。凡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凭住房租赁合同;未承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先选择合适的住房承租,凭有效住房租赁合同,按照一定程序批准后,方可领取补贴。同时为保证能租上廉租房,实施意见还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其廉租租赁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及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计发。
同时,各地一律不得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入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账户进行发放,已经发放的,要限期纠正。
记者王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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