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17日指出,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加上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不合理涨价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因此,发改委从15日起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会影响市场机制发挥。
这个时候出台干预措施,周望军表示,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价格上涨有一个逐步发生、发展的过程,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了解和深化的过程。二是在物价上涨的过程当中,国家来调控价格水平,首先采取的是经济、法律手段,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调控。
因为,动用经济法律手段的目的就是恢复物价的正常秩序,保证价格总水平不至于超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的承受能力,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基于这个认识,周望军明确表示,这次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因为,实行的措施,在整个市场零售额中,干预的是极少数的商品,比如成品粮、猪肉、食用植物油、鸡蛋等,干预的品种在所有社会商品里是极少数的。
此外,对干预的企业也是极少数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干预。对极少数企业的干预和对极少数商品的干预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
周望军强调,按照国家价格法,此次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这并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只不过是对企业提价的合理性、理由的充分性,政府保留审查的权利。不会因为政府干预措施来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周望军进一步补充说,我们在实际操作当中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
第一,在实际当中,把握合理涨价和不合理涨价。我们干预的是不合理涨价,对不合理涨价以及乱涨价进行干预。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合理的利润,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第二,把握“一定规模”界限。我们现在干预的,无论是申报还是备案,都是指一定规模的企业,并不是要所有企业全部进行申报和备案,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
第三,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也有一个限定。通过对企业作出一些规定、作出一些表率进行引导,维护整个市场价格的和谐稳定气氛。
此外,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干预措施主要针对价格涨幅高、价格违法行为增多的情况,并不是专门针对春节而采取的,不过对于稳定春节市场的物价,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也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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