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7.56%的四川岷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下称:岷江电子)于2006年就成都瑞文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岷江电子2.44%的股 权,下称:瑞文电子)及其法人江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阿坝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为10698130.22 元。
    四川高院于2007年12月7日对本案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阿坝州中院(2006)阿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 :瑞文电子对江河的义务向岷江电子负连带责任;驳回岷江电子的其他诉讼请 求;驳回江河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消阿坝州中院(2006)阿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河在 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岷江电子记录仪损失23329.96元,返还岷江电子净资 产9477520.88元,支付承包费921618.10元,支付排污费6619.00元;
    三、江河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岷江电子记录仪损失23329.96元,返 还岷江电子流动净资产8199960.29元,支付承包费921618.10元,支付排污费 6619.00元(以上合计9151527.35元)。
    第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5250.00元,财产保全费3661.00元(共计131860.00 元),由江河负担118674.00元,由岷江电子负担13186.00元;反诉受理费 68000.00元由江河负担;第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0.00元,由江河负担61200.00元 ,由岷江电子负担6800.00元。
    上述判决对公司2007年利润无影响。因判决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对2008年 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