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方夷敏 实习生 郭高萍)“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昨天,列席省人大会议的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表示,此次省高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是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许霆案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当记者问及吕伯涛对许霆案的看法时,他显得非常慎重,反复解释自己只是发表看法,不代表法院观点,并详细解释了案件审理程序。他介绍,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审理判决。此外,一个案件在一审过程中,二审不能干预和剥夺一审的审判权。许霆案一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何审理则完全由他们去做。审理结束后,当事人不服,再上诉至省高院合议。“所以,许霆案的审理,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他表示,“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的难处。法官在判决时,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按照‘盗窃金融机构’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省高院决定发回重审,吕伯涛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具体的原因。但一般发回重审的条件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使用法律有问题”。
许霆案有三点值得探讨
而许霆案最终将如何判决,吕伯涛表示:“这将由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判决,我个人不能随意断言。”
记者了解到,许霆案有三点值得大家探讨。首先,许霆盗窃了很多钱,但他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呢?ATM机究竟算不算金融机构,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说明这一点。这就有了3种观点:ATM机不是金融机构、ATM机是金融机构、ATM机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二,盗窃是不经他人允许拿走他人东西。但假如ATM机不出错,许霆就拿不到钱。许霆错在哪里?错在明知ATM机出错了,他还连续多次拿钱。第三,法官审案都要有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条文的制定不可能完全预见未来,所以这个案件才出现了新的问题。
“大家都不要感情用事”
“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听取多方意见,以期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这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实事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吕伯涛坦言。
他认为,许霆案的确反映了在中国迅速发展时期,社会迅猛变化,这必然影响社会各个方面,必然导致社会出现新的案件类型。许霆案就是个新案件。新案件在处理时,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是对的。但是,这种讨论不应是针对法官的道德等等。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大家都不要感情用事,而应该冷静地讨论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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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委员:许霆案将成司法史经典案
本报讯 (记者 彭美)昨天,许霆案发回重审的消息在省政协委员间也引起热论。省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认为,许霆案并不是一个能随便改判的案件,无论结果如何,“它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经典案件”。
葛洪义说,在有条文可依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能随便改判的案件,一是法官需要能解释法律的技术,二是这个法官特别需要勇气,来打破条文。”目前法院的判决,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他认为,许霆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盗窃罪,但它是在没人看守、ATM机坏了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程度、对社会的客观危害度都跟当初确立金融机构盗窃罪的立法意图是不一样的。
“法律条文只能反映偷盗银行机构这个现象最典型、最中心的含义,但外缘的含义反映不出来”,他说,在我国司法环境下,法官们形成从严处罚的思维,但实际上,法官不应该死抠条文,而应该了解条文背后的原意和立法的精神,作出与许霆行为相适应的判决。
葛洪义认为,以后“许霆们”还会陆续出现,不管结果如何,“它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经典案件。”
■南方都市报社论:
许霆案发回重审,舆论作用有多大?
年轻的许霆收到了一件新年礼物: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过去一两个月,舆论对此案表达了近乎一边倒的意见。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在作出撤销一审裁决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受到这一强大舆论压力的影响,外界不得而知。如果宣称省高院目前的判决是舆论的胜利,未免过于轻率。很有可能,省高院的法官本来就对此案有不同于一审法院的理解。按照司法程序,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本来就负有审查一审法院裁决之合理性、合法性,矫正一审法院失误、疏漏、错误的责任。
当然,上诉法院法官在进行司法决策的过程中,有极大的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今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无孔不入,中国的法官似乎也没有自愿与世俗社会隔绝的职业精神。所以,高级法院法官几乎不大可能未看相关舆论,几乎不可能感受不到舆论所透露出来的法学界、民众对一审判决的质疑态度。
但是,即便上诉法院法官确实受到了舆论影响,似乎也并无太多可担心之处。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成为一大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很多案件刚刚发生,或者还在一审判决过程中,媒体就积极介入。并且,几乎是毫无顾忌地传达各方的意见,通常是反对、质疑的意见居多数。
有些学者对此现象颇为担心,认为这有可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生活于目前的制度体系中,法官们本来就缺乏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部权力的干预,而不得不枉法断案。金钱也在法院门口徘徊,薪俸不足以维持体面生活的一些法官,很难拒绝这种诱惑。如果在此之外,法官再受到强大的舆论干预,其独立性就会更为严重地流失。
不过,这种担心其实很难成立。目前围绕司法活动形成的一波又一波舆论浪潮,与其说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毋宁说将是那些追求正义的法官的帮手,并且有助于推动法律人共同体的健全发育,从而构建司法独立的坚实基础。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只能是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律人共同体自觉努力的产物。法院相对于外部权力机构不能独立、法官在法院内部不能独立审理案件,这样的格局是内嵌于种种复杂的政治、行政、法律制度之中的,围绕这一扭曲的格局活动着一个又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尽管法学界早就呼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一些有抱负的法官也在悄悄地作出努力,但这方面的进展并不很大。
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律体制本身存在某种严重的失灵。法律要求法官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严格适用法律。但是,法律本身又根本不可能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随时修订。结果,如许霆案所示,法官如果严格适用法条,很可能作出十分荒唐的判决。司法界虽然试图改变这种现象,但终究难越雷池。
舆论的介入,则是一种有效的助推力量,有助于改变上述不合理状态。通常情况下,舆论来自外部,有助于打破在审理案件的法院周围、束缚着法院的复杂的利益格局。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已经伸出的权力之手,可能不得不硬生生地缩回;在法院门口徘徊的金钱的价值也可能大幅贬值。在舆论压力下,缺乏司法职业伦理的法官不得不强打精神;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则可以相对大胆地秉持良心,作出正义而合理的判决。
舆论也可能因为判决的不合理,对法律制度本身进行反思。本案及类似不合理的案件清楚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可能正是舆论围绕着这些案件的批评、呼吁,促成最高法院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这有助于矫正目前法律制度的僵化。甚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恐怕也与媒体围绕诸多死刑案件发起的舆论风暴有密切关系。
当然,舆论不可能是正义的化身,评论家们的看法可能是激情多于理性,民众的常识有时也可能不合乎法治原则,甚至专家也可能言不及义。但是,在当下中国可能具有影响的各种力量中,舆论与正义恐怕是最亲和的,舆论也传达了在具体案件中恢复正义的途径。对于具有正义抱负的法官来说,舆论提供了一种激励,作出司法决策也有一些参考数据。同时,在相关争论中,法学专家、律师与法官也有机会进行某种不见面的对话,这对于法律人共同体的发育是有益的。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远没有到合理的地步,法官最大的困扰是权力的控制与金钱的诱惑。舆论不仅可以帮助司法界反思个别案件的合理性,更能够推动司法体制向正确的方向转轨。看似干预的舆论审判,其实有助于法院、法官扩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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