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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条例》范畴

  ⊙王杰

  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正在为草案的成形紧锣密鼓。

  《工资条例》意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文跃然预计,中国的总体工资水平在未来12年里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根据他的测算,到2020年,我们的工资总额可能提高3?4倍。《工资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我认为,《工资条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这部法律能否涵盖工资之外的收入。这是因为,在我国的一些行业或部门,工资以外收入往往是构成职工收入的主体。以公务员收入为例,1993年推行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地方附加津贴制度,这成为公务员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数据显示,地方政策性补贴和各单位工资外收入所占高达67%,而国家规定的工资仅占收入的三分之一。

  这种情况在垄断企业同样非常明显。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披露,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到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到10倍之间。显然,“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比工资本身,在职工收入差异中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因此,《工资条例》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能否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它能否对工资外收入进行制约。事实上,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国为了抑制公务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制定了《联邦工资比较法》,严格禁止不合理收入,所谓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工资外收入。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德国的《联邦工资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等等。

  人们普遍希望通过《工资条例》来解决一些企业多年不涨工资的问题,以建立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但必须认识到,职工工资收入能否提高首先需要企业效益提高作为前提,否则,工资增长问题就无从谈起。如果垄断企业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不受制约,那么,这些企业就有可能凭借垄断地位提价(如水、电、天然气等)为多发奖金和提高福利待遇打基础,而这将导致相关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压缩这些企业的收益。由于垄断溢价并非基于市场效率而来,垄断行业所获得的高工资,往往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福利下降基础上的,这不仅意味着垄断企业对非垄断企业效益的蚕食,同时也意味着《工资条例》所具有的强制力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化解。

  此前,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差距问题,一方面通过采取措施,促进非垄断行业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采取措施,加以有效调控。解决少数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的问题。过去,有关部门对工资水平达到两倍于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的国有企业,采取从严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的政策。但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种情况下,被寄予厚望的《工资条例》自身就要特别完善。

  从国际范围内来看,公务员和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一般在总薪酬收入中的比重都占80%以上,这使得西方国家规范工资的法律能够发挥足够的影响力,我们也应该在出台《工资条例》之前,对工资构成进行改革,使得公务员和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低于福利等工资外收入的状况得以改变,否则,《工资条例》对这些群体的工资增长将难以形成制约力量,相应地,《工资条例》在调节职工工资差距中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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