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王海平
近日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可开发利用,但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下空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不断增多,但在其供地和登记上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南京市曾于2006年7月首次参照“地上土地”尝试拍卖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并将其定义为“公共用地地下空间”。
据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不久前下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文件,以平战结合为精神作出规定,允许地下空间开发,为城市建设服务,但必须确保战时需要,并进一步指出,可“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
江苏省人防办主任张永康表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因此,修正案(草案)提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同时,江苏省人大在审议时建议,根据中央精神,要明确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归国家所有,法定义务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