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提价申报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抓紧审核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及企业名单。
通知指出,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应干预。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生产经营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为经营者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提供便利;要加强监测分析,跟踪分析干预措施落实情况,注意对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要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价申报只是对企业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注意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审查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时,要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提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应干预。(记者高建锋)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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