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21日电(记者肖春飞、刘丹)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尹后庆21日在此间表示:到2010年,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将在上海“成为历史”。
当天,上海市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规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办理新设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备案登记手续”、“到2010年,仍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停办。
”
《意见》规定:办学者可根据有关基本条件申办“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初中阶段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意见》还规定了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设立的基本条件,明确要加大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帮助学校通过自身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对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给予校舍维修、设施设备补贴。同时,在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实行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发展。由上海市、区财政按学生人数给予补贴。
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与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没有独立法人地位,而后者可以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管理。
尹后庆表示:目前,上海通过三种方式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一是上海市公办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二是委托现有民办中小学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三是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现有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到2010年,上海基本完成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上海通过合理规划义务教育资源,确保在上海工作和居住的农民工同住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他说,“基本条件”包括三个:一是安全,二是卫生,三是师资。
据2007年上海市教育事业统计,截至2007年9月,上海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数为379980人,57.1%就读于全日制公办中小学,42.9%就读于主要分布在上海郊县的258所农民工子女学校。
上海市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接收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的比例2008年提高到60%。在上海市财政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中,将公办学校招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与上海市户籍子女同等考虑。
从2004年起,上海市政府每年拨付3000万元,用于改善农民工子女学校办学条件。上海各区县也通过各种措施,提升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