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根据《意见》,此次央企负责人薪酬调控的主要措施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第二任期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已批复的2006年度基薪标准执行,任期内不再调整。基薪不作为绩效薪金的计算基数。二是完善绩效薪金计算基数的计算办法,保持薪酬水平适度增长。绩效薪金计算基数仍每年进行核定,核定办法在原基薪计算办法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增加效益指标并加大效益指标权重,各项经济规模指标和企业平均工资均采用当年数据。具体核定办法另行通知。三是绩效薪金倍数根据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四是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为进一步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与此同时,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由国资委根据工作实际对其职务进行相应调整,只保留一个职务。在境外子企业兼职取酬的,给予境外补贴,补贴标准由国资委确定。
另外,中央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本人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其薪酬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进行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应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进行管理。
《意见》还称,央企负责人第二任期将进行中长期激励试点,相应办法另行制定。(记者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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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