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
日前,仅次于巴黎银行的法国第二大银行???法国
兴业银行在公告中表示,一名熟悉内部交易监管程序的交易员,原本仅负责普通香草期货,但在2007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精通的专业知识和对交易流程的熟悉,炒卖期指,造成49亿欧元巨亏,直至数日前才被察觉。
另据报道,约100名银行股东就此次事件向银行索赔。
应当说,这次兴业银行的欺诈交易案的出现,无疑是对这家被称为法国金融业支柱之一的银行一次重大打击,由此也给正处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之中的欧洲金融市场蒙上了一道阴影。而对国内金融业来说,能否从这次欺诈案中得到内部与市场方面监管启示,则可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实,就欧洲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与现实看,与我国现有金融业管理现状相比,应该可以说,不论在金融业内部风险管理还是在市场监管上,都远比我国的金融业制度来得严密和健全,可尽管如此,不管是多年前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还是这次的兴业银行,事实似乎都在某种程度上证明,有些看来似乎是天衣无缝的监管制度,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有时就会像薄纸一张而被轻而易举地攻破。所以,在这前提下,特别是在我国金融业逐步走向双向开放的市场环境里,如何在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市场监管方面,并将相关的风险通过制度设置降低到最小程度,显然就应成为一个市场所不得不面对的严峻命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能否从这次的兴业银行事件的中汲取教训,也许对国内金融业来说正如一次站在他人“肩膀上”,对自身制度予以健全的机会。
还有,这次随兴业银行事件之后出现的股东索赔,在一定程度上也提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银行由于内部管理不善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失的条件下,作为银行股东也不会就此心甘情愿地吞下苦果,股东同样也会因为管理不善而提出相关的索赔要求。而这,对国内的商业银行而言尽管鲜见,然恐怕也不得不承认,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放,类似问题很难说不会出现。所以同样,作为行业的风险管理,如何从兴业银行事件中有所借鉴,并对类似问题的应对有所准备。可以说,对我国金融也应该是一件有益无弊的可做之事。
所以,面对兴业银行欺诈案的出现,对国内金融市场来说,在相当程度上绝不是一个与己无关的事件,更不能就此持隔岸观火的态度。而应及时地予以跟踪与观察,以看看其所带来的相应市场影响与内部管理的善后,对此可以肯定的是,其中必然有我可借鉴之处。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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