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并进 编制《原始股维权律师操作指引》
??访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
⊙本报记者 牟敦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008证监1号文)下发后,原始股维权行动迎来了新局面。
受害人从骗局中觉醒
杨律师表示,自从四部门《通知》下发后,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开始从原始股的骗局中醒悟过来,认清了原始股转让的违法本质。1月初到现在,前来委托的当事人比此前增加了不少。原先很多对投资原始股还抱有发财幻想、或者对维权持怀疑态度的人,纷纷加入到了维权的队伍中来了。原始股维权赢得了更加积极的社会氛围。
由于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办理原始股案件起步早,对法律的研究、事实的调查更深入,立案、开庭具有实际的经验等优势。因此,律师团近期接到的委托人数又有大幅的增加。而委托人数的增加,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
就重点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切实挽回受害者损失,是维权行动的根本出发点。杨兆全律师表示,律师团从一开始就提倡采取多种维权渠道并进的手段,力争实现维权成果最大化。其中,通过公安机关的力量追偿,是效率最高、速度最快的维权方式。在律师团成立后不久,律师团及和有关部门联系,通报在办案中总结的涉及原始股违法犯罪的线索。2007年10月,律师团将转让原始股数额超过30万元的公司的名单及公司信息提供给了中国证监会。
此后,律师团进一步整理那些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中介公司、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分批向相关的省级公安厅(局)进行了书面报案。到目前为止,律师团已向北京、河北、陕西、四川等地的公安部门进行了报案,涉及的中介公司和股份公司数量达到20多家。
律师团翔实的报案材料,促使了司法部门对原始股问题的重视,也有力地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及时查封扣押违法者的财产。律师团为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随着证券“打非”和原始股维权行动的深入,一批被公安机关侦查的原始股违法犯罪案件进入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阶段。这一阶段,正是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一个重要法律阶段。
杨兆全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前,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同时对民事赔偿问题一并进行处理。这种审理方式,可以为受害人节省诉讼费用,更重要的是节省了诉讼时间。受害人还可以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服务于民事诉讼,胜诉的概率更大。
为此,律师团充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准备,并及时了解刑事案件的进程,按照法定程序,在案件进入刑事审判前,律师团已将中盛怡和、金园汽车原始股转让案受害人的诉讼书提交给法院。
《律师操作指引》初稿出炉
四部委《通知》出台后,原始股维权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具体,更便于律师参与到原始股维权队伍中来,原始股维权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便于全国其他律师在原始股维权中更好地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始股律师团结合半年多来在办案中总结的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原始股维权律师操作指引》(初稿)。
杨兆全律师介绍说,与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相比,原始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既有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也有调查取证中的特殊问题,律师在刚接触这类案件时,会遇到不少的困惑。编写《操作指引》,就是为引导律师尽快熟悉维权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问题,少走弯路。
杨兆全律师表示,《操作指引》初稿将向证券法律领域业内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在春节后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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