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设立背信罪、启动无纸化证券法 1月22日,中国证监会邀请国内部分著名法学专家,召开“中国证监会新春茶话会”。参加该茶话会的一位学者透露,除努力推动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及独立董事监管条例四部法规的出台外,证监会今年还应做几件大事:基金法的修订应成为今年的立法重点;研究新设背信罪,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七)的制订;同时积极调研证券无纸化法的相关问题,推动无纸化证券法尽早出台。
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7年,“基民”,成为一个新名词被广泛使用。
2007年,基金投资成为寻常百姓理财新宠。
“2007年,基金业的大发展可载入史册!”有专家感叹,“国内基金业辉煌十年,走过了国外基金行业百年的发展历程”。
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国内公募基金管理资金的规模接近3.3万亿元。但是,激动人心的背后也展示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2007年4月,王女士在中国建设一家储蓄所,申请购买100万元“建信恒久”基金和100万元“中国50”基金,付了200万,在打印凭证上签了字确认,没想到,王女士在8月份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偶然发现自己买进的“建信恒久”基金变为废单,支付的100万元现金已被退回。可是四个多月时间,银行和基金公司均未将此情况告诉王女士。
“废单”事件的发生,提出了难题:王女士自己有没有责任,在去年行情下,投资什么基金最后都赚钱,她的损失怎么算?
其实,“废单”事件,只是暴露了基金业不规范的“冰山一角”!也正是基于此,证监会去年专门发布了多项有关基金销售的指导意见。
但是,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基民队伍的日益庞大,暴露了许多基金业发展的大问题。比如,基金产品线单一、同质化严重的问题,基金公司之间发展不均的问题。基金未来不仅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还可以进行黄金期货、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另外,在金融理财市场全面开花之际,除了公募基金业务,专户理财、投资顾问、海外投资业务,以及在今年证券市场上引人注目的私募基金,这些新兴事物地不断涌现,已突破了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有专家在谈及基金法修订时指出,原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原则条文,不利于违法违规背信行为的查处。知名基金法专家王连洲分析说,“修改后的基金法将为基金业的发展松绑”。
为此,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将着眼于“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制”,知名学者、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巴曙松认为,“有限合伙制和股权激励机制,作为国际基金业普遍采用的惯例,体现了人力资本在基金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修订基金法时,可以考虑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有限合伙制和员工持股计划。他建议,“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范围,由现在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扩大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
另外,可以考虑允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克服契约型基金在基金持有人治理缺位、难以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等方面的缺陷;放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进一步强化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等,使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真正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适应基金业发展的新形势。
背信罪将进入刑法修正案(七) 2007年5月16日,从上投摩根传出来的一纸公告,几乎引发股市大地震。公告称,“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被证监会查实涉嫌操纵老鼠仓”,短短的几个字,印证了几日前媒体的报道:监管部门正在对多家基金公司进行调查。
虽然此前市场上风传有基金经理建老鼠仓,但监管部门几次彻查,由于建老鼠仓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查实此事绝非易事,直到唐建被抓现形后,很多人才知道这个外表精明英俊的年轻人,是如何搞老鼠仓的。
证监会查实,唐建在担任上投成长先峰股票型基金经理前后,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让其亲属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基金即将投资的股票,又在基金卖出股票前先期抛售,通过这种“先进先出”的办法,从中获利,这就是俗称的建老鼠仓。基金经理在使自己获利的同时,基民的投资极可能因面临过高风险而受损失。
唐建在被查处涉嫌操纵老鼠仓之后,上投摩根就立即将唐建辞退了。“但是,无论辞退还是开除,这只表明一种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唐建本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却成了难题。”
有专家向记者分析,唐建作为基金经理,其行为受基民委托,为基民投资增加收益,但他违背了委托人的愿望,在使自己或他人获利的同时,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现行法律却难以找到合适的条文,这才使设立背信罪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此加以规范。
那么,除了规范基金经理人“背信”建老鼠仓,背信罪还适用哪些人?
有专家指出,背信罪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事实上,关于增设背信罪,是很多法学专家近几年一直在力推的一件事。知名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指出,背信罪是传统型财产犯罪,我国刑法尽管设立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但这种规定对国有和非国有实行差别的刑法保护,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远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另一方面,设立挪用型罪名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有必要设立背信罪。
具体地是,可以参照德、日的立法例,对于各类人员,若发生严重的背信行为,在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时,致使委托人遭受较大财产损失的,均应追究其背信罪的法律责任,而不论他是什么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
推动无纸化证券法纳入立法计划
证券结算系统,可以说是证券市场交易各方的“大管家”,承担着完成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存管、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等重要职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倒苦水,“我们只是一个公司,这几年虽制订了很多的规则,但层级太低,需要在比较高的法律层级上进行规范”。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第七章中,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了规定,共有14条,主要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立条件,以及程序、运营方式等内容,担保法、物权法也有一些规定,比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等。在司法解释层面,经证监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证监会四部门,刚刚在今年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事项的通知》,在部门规章层面,证监会曾在2006年出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这些分散的、过于原则的规定,基本上就是“这个大管家”目前可以依赖的法律规范。
据这位负责人分析,现有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纸面证券为基础而制定的,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早已实行证券无纸化。在证券无纸化后,由于对现有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引发了大量针对证券交易、登记、托管、存管和结算等基础制度的争议。有关证券无纸化有限的法律规定,缺乏通盘考虑,相关规定甚至相互冲突,立法严重滞后于证券无纸化的市场实践。
她举例说,在有纸化时代,证券是民事权利的纸面凭证,现有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均可解决纸面证券问题。但是,在实行证券无纸化的今天,证券如何存在,投资者如何证明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证券账户到底是什么,证券账户和证券持有簿记是什么关系,尤其是,在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中央存管机构,三者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现有相关法律均没有答案。出现争议时,往往一筹莫展,或者套用现行适用于纸面证券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经常是南辕北辙。而且,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证监会虽在积极研究这一问题,她还是建议证监会尽快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尽快与全国人大进行沟通,将无纸化证券法纳入立法计划。
但是,从有纸化到无纸化,现实走在了前面,要想出台无纸化证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而且,这一法律,亦将因涉及众多的相关部门,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沪深两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何时出台存有变数。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倪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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