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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科龙董事长顾雏军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组图)

  昨天上午,经历了长达14个月的审理,原科龙董事长顾雏军一案终于在佛山中院一审宣判。佛山中院以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等罪名,判处顾雏军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中,姜宝军被判4年有期徒刑、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另6人被判缓刑。顾雏军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将会提起上诉。
顾雏军昨日在听宣判时表情平静。

9名被告昨接受宣判

  宣判过程持续了40分钟

  昨天上午,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内,八十多个座位早已座无虚席,大部分是顾雏军一案中9名被告人的亲属。

  9时30分,佛山中院正式宣布对顾雏军一案进行公开宣判,9名被告依序走进了法庭,走在最前面,穿着黄色囚衣的,正是顾雏军,他戴着一副金色眼镜,精神显得不错。

  法院的宣判大约持续了40分钟左右,全过程顾雏军都戴着手铐站着。宣判后,顾雏军保持着微笑,一言不发,直到被法警带离法庭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法院认定顾雏军“三宗罪”

  一、暗渡陈仓:虚报注册资本欲完成工商变更

  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格林柯尔)。因为当时顾仅能筹集3亿元现金,余下的9亿元以其两项专利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后顾雏军以顺德格林柯尔的名义收购了科龙电器的法人股,顾雏军任科龙电器董事长。

  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75%,远高于当时旧《公司法》所规定20%的比例,工商部门不予年检。为将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标准,顾雏军指使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将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厂)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取得了天津厂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进账单,并伪造了相关的《供货协议书》,以此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

  二、瞒天过海: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欺骗公众和股东

  法院认定顾雏军的第二项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科龙电器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显示,2001年的利润总额为-1489548691元,2002年的利润总额却奇迹般地“扭亏为盈”,为103919721元,2003年的利润总额更达到220003504元,2004年,科龙电器的利润总额为-68333660元。

  法院认为,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浑水摸鱼: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3.53亿元资金

  法院还认定,2003年6月17日至20日期间,顾雏军、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扬州格林柯尔);他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曾俊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雏军是主犯,其余七名被告人为从犯。一审判决:判决书厚达193页

  昨日,记者翻了一下该案一审判决书,竟厚达193页。

  据所认定的三项罪名,昨天,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顾雏军,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60万元;顾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此外,原科龙电器首席财务官姜宝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总和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曾俊洪无罪;而其他六人则获判缓刑。

  多项指控未被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原来以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以及职务侵占四项罪名对顾雏军等被告提起公诉的。

  对比法院一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曾俊洪等人挪用资金的部分指控,以及顾雏军、姜宝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法院均没有予以认定。法院认为,不予认定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30日,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将扬州科龙的4000万元以“征地费”名义划到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账户,后转到扬州格林格尔的账上,顾雏军指使姜宝军在扬州科龙账户上以无形资产名义将该笔资金平账,从而占有该款。

  对于该指控,佛山中院认为,要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被侵占的财物就要是本单位的财物。

  由于扬州经济开发区与科龙之间有名为“超大冰箱项目”的合作,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方面以及科龙电器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科龙电器已经将征地费给交给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在开发区财政收取了4000万元之后,该4000万元显属开发区政府所有,而不再属科龙电器,认定4000万元是顾雏军“本单位财物”证据不足,因此,对顾雏军等人职务侵占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此外,公诉机关原来指控顾雏军的挪用数额超过7亿元,法院对其中4亿元左右的挪用资金款项也没有认定,理由是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顾雏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以及不能证明这些款项是以顾雏军的个人名义挪用的。

  顾雏军代理律师:将会上诉

  昨天宣判后,顾雏军其中的一名代理律师童汉明表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太重,他们已决定上诉。“判多少年对我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顾雏军是无罪。”在记者问到该判多少年才合适时,童汉明如此表示。

  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昨天也到现场参加了旁听。他说,从2006年12月第二次开庭后,他一直没与顾雏军见面。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除了原有一些如糖尿病之类的疾病外,他的病情看起来也没有加重。

  顾绍军表示,他不是太懂法律,对判决书里的一些提法以及罪名,暂时还不好作评论。

  顾雏军案始末

  顾雏军,1959年5月5日生于江苏省泰县,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顾雏军曾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风云人物,凭借着自己的“顾氏制冷剂”专利,他先后收购了科龙、美菱等一系列国内家电企业,其收购战车甚至一度冲击国外的汽车企业。但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九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被正式逮捕。

  该案于2006年11月7至8日和12月12日至22日,佛山中院两度对此案开庭审理,其中第二次更是历时两周,庭审时间超过70个小时。(刘艺明、陈枫崔兆园)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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