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3日公告称,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财政部介绍,《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办法》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贴息原则、申报、审查、财务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于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计算,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办法》中称,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同时,为鼓励自主创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补率差距在30%左右。
《办法》同时强调,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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