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取扶持措施适当降低企业发债成本
日前发布的2008年第四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已获深圳市政府同意组织实施。根据该细则,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继续采取“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的模式运作。
根据组织实施集合发债情况,实施细则还提出,深圳市可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适当降低企业的发债成本。
细则确定,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发行一期,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应符合注册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条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拟发行债券每年的利息,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细则确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为深圳市集合债券组织发行牵头人,征集并选定每期集合债券的主承销商及统一担保人。(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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