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日前公布了刊发股价敏感资料公告后停牌的修订政策。今年3月10日起,若主板发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9时刊发任何公告,其上市证券不须停牌。
另外,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可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刊发任何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数据的公告,同样不用停牌。
中午发公告不须停牌
目前,发行人可在交易日上午6至9时刊发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但若属主板发行人,其证券须停牌半天(创业板发行人方面现时则没有相应的停牌规定;有关政策亦将维持不变)。
根据新的政策,由2008年3月10日起,若主板发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刊发任何公告,其上市证券不须停牌。
另外,目前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可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1时30分时段内,只可刊发初步财务业绩公告、停牌公告及若干不含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新政策则规定,由2008年3月10日起,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皆可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刊发任何类别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数据的公告)而不用停牌。
港交所指出,在新政策实施后,发行人将可继续在一般交易日下午4时15分至11时刊发任何公告,以及在交易日前的非营业日的下午6时至8时刊发任何公告。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自2007年6月实施“披露易”计划以来,现行的消息发布机制一直运作畅顺。“披露易”计划加快了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布信息的速度,有助投资者较以往更快作出投资决定。停牌政策经修订后,投资者日后通过“披露易”计划收到信息后,亦可以提早进行交易。
相应措施获市场支持
港交所同时发表了市场对其2002年3月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公告发布常规修订方案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的响应意见。内容显示,大部分响应人士支持在交易时段内刊发发行人公告的建议。
港交所指出,此次公布的有关政策修订,将有助于日后在有需要时过渡至在交易时段内刊发发行人公告。
韦思齐指出,根据推出“披露易”计划前刊发的《咨询文件》的响应意见,大部分响应人士都期望发行人公告可在交易时段内刊发。
“对香港投资者来说,讯息的适时发布以及进行交易的时机均可进一步改善。我们将会监察上述规则修订及停牌政策的相关改动所带来的影响,再考虑作出进一步修订以达致上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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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