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日前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出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答:近年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问:《规定》在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着眼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作为推动文化建设的新引擎,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发展的措施,强调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以提供更多更好的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问:《规定》在维护消费者、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规定》明确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以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开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有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等义务。明确了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为提出从业申请的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单位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要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问:为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规定》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的节目内容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目前网民已超过2亿,拥有良好的网络环境是大家的共同心愿。《规定》着眼于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把互联网建设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生产制作和广泛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视听节目,提供更多高品位、高质量、更加优质、适合个性化需求的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愿望,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得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或视听网站节目。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也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提供上传节目服务的网站要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问:《规定》为什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服务,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含网民),须获得许可证。《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要求。
问:《规定》实施后,如何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市场准入管理?
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着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重要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问:对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答:《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或理论文献影视片,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依法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以促进更好地运用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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