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风险官须主动回避利益冲突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首席风险官须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为保证其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其职务。征求意见截至2月15日。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首席风险官不得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总监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前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须设专职首席风险官,此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首席风险官的任免要求及程序,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后聘任。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作为主要判断标准。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应当定期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按照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以及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与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以及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征求意见稿还列明了首席风险官额外须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等情形,首席风险官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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