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列入贷款人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昨日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可按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适当下浮,下浮比例至多可达10%。
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新《办法》规定,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借款人为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办法》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并放宽了贷款期限。《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新《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办法》还强化了资金管理,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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