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中国银监会获悉,与新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
出台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是因为目前金融业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即使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专门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被迫退出市场在所难免。那些陷入危机、经营困难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以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扩散,锁定危机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将能更好地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条例已入立法进程
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均已进入立法进程。这两个条例与新的企业破产法配套,将成为金融安全网的主要组成部分。
此前有监管人士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将建立金融安全网。
由央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等部委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组,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有关部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按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划,首先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设为建立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知情人士表示,央行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长效协调机制的建立将促使规划顺利运行。
目前尚未开始筹建存款保险机构。2004年4月,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同年8月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同年12月初起草工作展开。相关部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职能、运行机制和推出时机等方面论证至今。
国际上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类型,其中一类是“付款箱”型保险机构,设在中央银行,对金融运行情况一概不问。有关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单一“付款箱”功能在国际上已经逐步淘汰,大多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如商业银行)的适时纠正功能。中国存款保险机构大的框架方向不应采取“付款箱”类型,而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有监管权限的存款保险机构。
监管部门已开始警示银行特别是小银行注意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流动性负债管理,增强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特别要防止表内业务表外化,避免潜在风险的扩大和宏观调控效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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