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记者 郭风情 本报记者 高山
宋建平,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短短几年时间,宋建平积累的个人资产达数亿元。2月1日,他因贪污、挪用公款等5项罪名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穷庙富方丈 亏损国企老总身家数亿
成立于1984年的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是一家国有外贸公司。2001年以来,因长期负债经营,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公司领导层决定成立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典公司)以延续技术公司的经营业务,时任技术公司副经理的宋建平,被任命为大典公司总经理。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大典、技术公司签订协议,从2002年起,技术公司的焦炭出口配额全部转给大典公司;大典经营的焦炭出口业务,按每吨5元提成,其余返还技术公司。经审计查实,3年间,大典公司按协议应上缴却未上缴技术公司的利润达2.5亿余元。
2005年,根据山西省政府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技术公司委托山西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前的清产核资,已升任技术公司经理(兼大典公司总经理)的宋建平,明知大典尚欠技术公司2.5亿余元,却对审计单位只字不提,故意隐瞒了这笔巨款,致使审计单位得出“技术公司亏损3000万元”的结论。随后,技术公司作为严重亏损企业,被有关部门列入了改制行列,并进入破产程序。
2006年7月,宋建平被立案侦查。办案人员发现,技术公司的破产申请一旦得到批准,本应属于技术公司的2.5亿多元国有资产将会随之流失。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在技术公司改制中,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将2.5亿余元国有资产隐匿于大典公司。技术公司一旦破产成功,这笔巨款将被宋控制。虽然宋建平的犯罪行为被迫终结,但仍构成贪污罪(未遂)。
据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西省商务厅发出检察建议,紧急叫停技术公司的破产程序,并要求商务厅对技术公司重新进行清产核资。
借鸡生蛋 “宋氏王国”一夜暴富
在大肆“运作”数亿元国有资产的同时,宋建平先后以家人、同学的名义,承包、开办了多家公司,所经营业务与大典公司、技术公司完全相同。到2006年3月宋建平被“双规”时,他的“宋氏王国”资产已达2.6亿元。
但是,宋建平生活之节俭给办案人员留下了深刻印象。2006年4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宋建平展开调查。自始至终,他只穿着一条左裤腿已经开线的裤子;半年后,他仍然穿着这条裤子,只是右裤腿也开了线。
直至2007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宋建平对办案人员说得最多的就是“我是有功之臣,我没有罪。”
大典公司成立之初,宋建平多次独自开车去各地联系客户,累了,就趴在方向盘上休息片刻;饿了,就吃一碗西红柿面。日积月累,大典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
2004年前后,焦炭出口行情日渐高涨,成为绝对的卖方市场。面对日进斗金的骄人形势,宋建平动起了心思,在国有公司这棵大树下,开始埋头打造自己的“宋氏王国”。
山西天鸿能源有限公司是宋建平暗中成立的第一个“宋氏公司”,为避人耳目,宋安排其二哥宋建荣担任法人代表,为了避嫌,又将宋建荣变更为其同学张某。随后,天河能源有限公司诞生,法人代表仍为宋建荣。
此前,宋建平还出面承包了河津进出口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公司),它弥补了上述两家“天字号”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资质和外汇结算账户的不足。
办案人员给记者演示了宋建平屡试不爽的“借鸡生蛋术”:在每一桩出口业务的合同上,只签盖甲方(国外购货方)的公司印章,乙方空缺。如果赚了,乙方就是河津公司,盈利就结到河津公司的账上。赔了,乙方就变成大典公司,大典公司的账上就多了一笔亏损记录。
以焦炭行情最火爆的2004年为例,大典公司共有出口配额45万吨,实际出口58.8万吨,账面利润6000万元,平均每吨利润仅为100元;而同期的河津公司,共获得出口配额3万吨,实际出口21万吨,账面利润竟达2.4亿元,每吨利润达1140元以上。
倒卖配额 4年变身亿万富豪
“如果不出事,我也许就是山西的李嘉诚。”宋建平说,“别人没有货源,我有;别人没有配额,我用不完。”
2004年4月,焦炭出口配额的代理费暴涨,由原来每吨十几美元一度涨到200美元,货源及配额“比黄金还金贵”。即便如此,天鸿公司仍在山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贸易经理张英(化名)的帮助下,获得了多达5450吨的配额。
李涵静,中粮集团退休干部,“配额最紧俏的时候,只有她能倒出来”,号称“京城第一倒姐”,她和商务部外贸司工业品出口处处长孟丹的权钱结合,一度搅浑了中国焦炭市场,并引发了震惊全国的“焦炭配额第一案”。
2006年,李涵静、孟丹相继被抓。李的倒台,牵出了众多“下家”,宋建平就是之一。
2004年9月,经人引荐,宋建平结识了李涵静。宋建平以每吨30美元的价格向李购买了3万吨焦炭配额,用于山西天鸿公司的焦炭出口业务,获利472万余元。
由于宋建平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2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798万美元,并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2.5亿人民币(未遂,可从轻处罚),构成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获利472万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宋建平年仅45岁,任职不到4年成了亿万富豪,其速度之快、敛财之巨令人震惊,教训十分惨痛。”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办案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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